{{ $t('FEZ002') }} 教務處|
函轉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第6 點、第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說明: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114年9月12日客會綜字第11460008093號函辦理。
二、檢附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第6點、第11點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9-18|
{{ $t('FEZ005')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