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09年2月13日府人考字第1090029662號書函辦理。
二、主旨:函轉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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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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