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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公告分類彙整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 並自即日生效

{{ $t('FEZ002') }} 人事室|

依據新竹市政府112年12月4日府人考字第1120184065號書函辦理。

主旨: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 並自即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及 逐點說明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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