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依據新竹市政府112年10月18日府人給字第1120159358號函辦理。
主旨:「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2條、第20條,業經教育部112年10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 1124202812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12年10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2812D號 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電子檔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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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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