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10年11月22日府教學字第1100173845號函辦理。
二、主旨:有關教育部重申針對兩岸教育交流活動,學校應要求所屬人員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辦理案,詳如附件,請查照。
三、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1月1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151253號函辦理。
(二)各校應確依法規辦理,審慎檢視交流對象與程序,確保兩 岸正常有序之教育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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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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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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