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09年7月22日府人考字第1090111998號書函辦理。
二、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重申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請查照。
三、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四、次查服務法第13條及第14條之3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五、為避免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違反服務法相關規定,本府將於核定之留職停薪派令加註「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等相關文字,以利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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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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