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09年1月31日府人考字第1090023372號函、109年2月4日府人考字第1090024360號函辦理。
二、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病例定義及追蹤機制區分,同仁出勤管理規定如下:
(一)核給公假情形:
1.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受強制隔離者。
2.經醫療機構通報疑似病例後(通報定義依疫情指揮中心更動內容為準),在檢驗結果確認前於醫院隔離期間。
3.與確定病例接觸,實施居家隔離者。
4.無症狀但具中、港、澳旅遊史者,實施居家檢疫者;但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避免前往上述地區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除外。
(二)申請病假情形(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計算):
1.申請赴港澳獲准,實施自主健康管理者。
2.疑似病例通報後,已檢驗為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實施自主健康管理者。
(三)申請家庭照顧假:學校停課後,須照顧子女者。
(四)防疫照顧假:2/11-2/24如需照顧12歲以下學童,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不影響考績。
三、各機關聘僱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四、公立各級學校教師部分,比照前開公務人員差勤管理規範。惟考量渠等與學生互動密切,且學校學生密集,為降低群聚感染風險,自中港澳入境者,依109年1月30日教育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應變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相關補充規定如下:
(一)中港澳入境(含由各國家經中港澳轉機者)之教師,依疫情指揮中心管理機制,實施14日居家檢疫期間,核給公假。
(二)申請獲准至中港澳入境(含由各國家經中港澳轉機者)之教師,依疫情指揮中心管理機制在家休息14日實施自我健康觀察期間,得以病假登記,且不列入學年度病假日數計算,亦不列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事病假日數計算。
五、疫情或防治措施等相關資訊,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一對外公布,可參考LINE@疾管家(https://page.line.me/vqv2007o),並請務必不要發布、散播、轉傳未經證實或來源不明之疫情資訊,避免觸法受重罰或刑罰。
六、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出勤管理規定簡表(109.2.6製表)及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109.2.5製表)供參,以上資訊如有更新,將另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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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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