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朱芋蓉
{{ $t('FEZ002') }} 學務處【活動組】|
主旨: | 檢送「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新竹市初賽實施計畫1份。 |
說明: |
一、 | 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國114年7月9日藝演字第1140001871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比賽實施計畫修正或增列概述如下: |
(一) | 修正部分: |
1、 | 本市初賽辦理依據原為「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新竹市初賽辦法」,修正為「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新竹市初賽實施計畫」。 |
2、 | 為貼近參賽團隊使用習慣,修正第十五點附則(二)使用電子琴譜規定:「本比賽得使用電子琴譜,惟倘有損壞,修復費需由參賽團隊全額負擔」。 |
(二) | 增列部份: |
1、 | 第四點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
2、 | 第七點評計方式:明定評分方式採中間分數平均法。 若因評審請假造成雙數評審時,則以其餘出席委員平均分數作為缺席評審之分數,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處理。 |
3、 | 第十二點參加全國決賽規定:依據「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代表權數額流用規定及考量本府預算,明定本市代表權數額流用及遞補規定:「...(二)團體項目比賽類組如分A、B二組,縣市得在A組加B組的總代表權數額度內,自行調配A、B各組的代表權數。若市賽B組第二名團隊願意參加全國賽,本府將協助決賽報名作業,但有關交通費、住宿費及膳費等由學校自籌,本府不予補助;縣市若無A組定義之相關參賽資格,則僅有B組之代表權,無法自行調配。(三)初賽第一名者倘因故放棄參賽,由第二名團隊遞補,惟已調配A、B各組代表權數者,不再調配。」 |
4、 | 第十五點附則,依「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新竹市初賽實施計畫」增列(十三)~(十八)項。 |
三、 | 「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新竹市初賽實施計畫同步公布於本市學生藝文競賽網,請自行上網參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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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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