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教學組】|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4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5701037號函辦理。
二、 查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113年8月21日共同召開「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會第3屆第1次會議」委員提案決議及原民會評估報告結論,通過原住民族語認證中高級者,得擔任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族語老師。
三、 為使擔任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族語老師調整後之資格適用於114學年度,本府依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會第3屆第1次會議決議預為準備相關行政作業。另該署已同步辦理修法作業中;請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及「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修正發布後,再行辦理族語老師聘任事宜,以符規定。
四、 另為符應新制,有關族語老師應具備資格,其中取得教學支援老師合格證書一事,本府將另行辦理培訓報名資格及研議加開原住民族語認證中高級者參加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教學支援老師培訓,協助其取得合格證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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