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生教組】|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4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40040955號函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未滿20歲之人不得吸菸。違反前述規定者,依同法第4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
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說明公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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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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