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依據新竹市政府112年11月8日府人考字第1120171322號函辦理。
主旨:內政部函以,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2年11月7日台內移字第1120912884號函辦 理。
二、檢附原函、修正旨揭要點第3點及其修正規定對照表各1份。
{{ $t('FEZ012') }}
{{ $t('FEZ003') }} 2023-11-10
{{ $t('FEZ004') }} 2023-11-10|
{{ $t('FEZ005') }} 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