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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轉知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死亡,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發給遺族撫慰金及殮葬補助費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依據新竹市政府112年10月26日府人給字第1120164196號書函辦理。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死亡,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發給遺族撫慰金及殮葬補助費一案, 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12年10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1402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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