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依據新竹市政府112年10月20日府行法字第1120160293號函辦理。
主旨: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更正該會訂定「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48條第3項情節重大者認定之參考原則」之逐點說明部分文字,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12年10月17日發法字第1122002313號函辦理。
二、旨揭參考原則逐點說明第6點說明所敘「‥‥‥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對該公務機關,本有‥‥‥」,因有誤植,爰更正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對該『非』公務機關, 本有‥‥‥」。
三、檢附來文及更正後之逐點說明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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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3-10-24
{{ $t('FEZ004') }} 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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