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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 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法規之施行,行政院相關函釋停止適用(加班補休及其他項補休期限)

{{ $t('FEZ002') }} 人事室|

依據新竹市政府112年9月11日府人考字第1120139046號函辦理。

主旨:行政院函以,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 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等法規之施行,行政院相關函釋停止適用如說明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以下簡稱政院)112年9月5日院授人培字第 11230289051號函辦理。

二、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規定,及政院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服勤辦法、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並均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有關服勤、加班補休等相關事項自 112年1月1日起即應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函釋停止適用情形如下:

(一)政院74年9月17日台七十四人政叁字第27925號函,及政院院歷次有關服勤、加班補休函釋與說明二所列法規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二)有關加班補休及其他項補休期限,如加班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加班補休應依保障法第23條、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其他項補休依政院112 年2月6日院授人培字1123024309號函規定辦理;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補休期限仍依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辦理,其補休期限為1年,爰上開政院107年4月11日函自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

四、檢送行政院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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