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依據新竹市政府112年6月9日府人給字第1120091006號函辦理。
主旨:函轉行政院修正退休公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對象,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2年6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08153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及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有關退休公教人 員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對象之一為支(兼)領 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5,000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該月退休金 基準數額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為2萬8,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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