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依據新竹市政府112年5月31日府教學字第1120084849號函辦理。
主旨:本府所屬學校教師之補休期限至多2年,相關規範事項,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茲因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改依修正後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各機 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修正為至多2年,先予敘明。
二、考量學校差勤管理一致性及教師運用補休之彈性,本府所 屬學校教師(含校長)之補休,比照公務人員,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休期限至多2年;且為保障教師權益,補充規範如下:
(一)各項補休之期限,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於補休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二)補休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其各項補休得於原期限內, 攜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於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三)長期代理教師未於聘期內補休完畢,若聘期連續未中斷,其各項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 休,於期限內未補休完畢者,不得續行補休;如因聘期不連續中斷者,則不得攜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 $t('FEZ012') }}
{{ $t('FEZ003') }} 2023-06-02
{{ $t('FEZ004') }} 2023-06-02|
{{ $t('FEZ005') }} 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