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依據新竹市政府112年2月14日府行法字第1120029521號函辦理。
主旨:函轉有關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名稱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並修正條文一案, 業奉總統112年2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7261號令公布,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法務部112年2月10日法保字第11205500050號函辦理。
二、旨揭「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除第二章「保護服務」 (第13~34條)、第三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第 35~43條)、第五章「犯罪被害補償金」(第50~74條) 及第六章「保護機構」(第75~98條)等條文之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另行定之外,其餘條文(包括第一章「總則」、第 四章「修復式司法」、第七章「附則」)自公布日施行,並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三、新法涉及貴管權責部分之法規命令或相關配套措施,請儘速規劃並先期作業。
四、檢附上開函影本、總統府秘書長112年2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07260號函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條文(總統 公布版)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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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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