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依據新竹市政府112年1月31日府人任字第1120021737號書函辦理。
主旨:檢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以下簡稱專技轉任人員)條例(以下簡稱專技轉任條例)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月30日部特二字第 1125527381號函辦理。
二、專技轉任條例業奉總統111年12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 11100110021號令修正公布,上開內容並登載於銓敘部全球 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特審司項下。
三、依專技轉任條例第15條規定,除修正條文第8條及第9條增 訂符合資深績優之專技轉任人員得放寬職系調任及放寬專 技轉任人員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條件等規定,係自公布 日施行,即於111年12月30日生效外,其餘修正條文之施行 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四、至於修正條文第8條規定補充說明如下:
(一)第8條第1款規定,轉任人員以同一資格轉任後實際任職 滿6年,且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得按其轉任職系類別,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或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規定,分別調任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職務。技術類職系轉任人員另得調任與其初次轉任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之行政類職系職務,但不得再調任與該行政類職系同職組其他職系或視 為同一職組之職系職務。
(二)茲舉例說明:某甲應93年專技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測 量技師考試及格,100年2月1日依專技轉任條例初次轉任 測量製圖職系技士,迄今實際任職已滿6年,最近3年年 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得依一覽表規定, 調任與測量製圖職系同職組之景觀設計職系職務;其嗣後亦得再依一覽表規定調任與測量製圖職系視為同一職 組之行政類職系(即地政職系)職務,且毋須再次符合 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之規定。但 不得再調任與地政職系同職組其他職系(如:經建行政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之職系(如:綜合行政或財稅金 融職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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