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依據新竹市政府111年9月23日府人考字第1110144590號書函辦理。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如何給假事宜,經參酌公務人員給假情形,修正如附表,並溯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9月21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89077號函辦理。
二、檢送原函電子檔及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給 假事實處理說明一覽表各1份。
{{ $t('FEZ012') }}
{{ $t('FEZ003') }} 2022-09-26
{{ $t('FEZ004') }} 2022-09-26|
{{ $t('FEZ005') }} 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