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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t('FEZ002') }} 人事室|

依據新竹市政府111年8月9日府人考字第1110121101號函辦理。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8月5日公保字第 1110010048號函辦理。

二、查本次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立法說明載 以,為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假人力 調配,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因應,爰應以該法第23條修正條文施行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

三、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對照表、總統公布令,業置於該會網站(https://www.csptc.gov.tw)「法規及函釋」專區 「保障法規」項下。

四、檢附原函、原函附件、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對照表及總統公布令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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