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依據新竹市政府111年7月25日府人任字第1110114181號函辦理。
主旨:函轉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9條、第31條及第39條條文、「行政院組織法」第 3條、第4條及第15條條文、「科技部組織法」名稱修正為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並修正全文、「科技 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並修正第1條 及第6條條文、「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 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 織法」,並修正第1條及第6條條文、「科技部南部科學園 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 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並修正第1條及第6條條文, 行政院定自111年7月27日施行,並於111年7月25日以院授人組字第11120010461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 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111年7月25日院授人組字第1112001046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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