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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惟不上岸,是否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函釋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11年2月17日府人考字第1110032751號書函辦理。

二、主旨:內政部移民署函以,有關大陸委員會函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惟不上岸,是否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三、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移民署111年2月16日移署入字第1110022749號 函辦理。

(二)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或不入境轉機,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赴陸前均須 依該條例第9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或報准(大陸委員會106年 1月26日陸法字第1050401010號函參照)。另「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1項業已明定,該等人員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須經申請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三)旨揭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為 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無論上岸與否,皆屬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仍應受兩岸條例第9條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 $t('FEZ003') }}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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