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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1月12日修正部分條文,定自111年1月18日施行(產檢假7日、陪產假7日)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11年1月21日府勞動字第11100212531號函辦理。

二、主旨: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111年1月17日院臺勞字第1110001084號令,定自111年1月18日施行,檢送公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三、說明:依據勞動部111年1月18日勞動4字第1110042356號函辦理。



{{ $t('FEZ003') }} 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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