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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函轉教育部特殊教育教師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疑義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10年10月6日府人給字第1100149694號函辦理。

二、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疑義1案,請查照。

三、檢附原函電子檔1份。



{{ $t('FEZ003') }}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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