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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轉知銓敘部函釋公務人員領有職業汽車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疑義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人事處110年5月17日處人考字第1100001539號函辦理。

二、公文主旨:轉知銓敘部函釋公務人員領有職業汽車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職業駕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三、計程車駕駛人為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且須有執業事實,始得發給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是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又公務員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倘涉有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亦應依管理辦法辦理停止執業並繳回執業登記證相關作業;至公務員單純持有職業駕照,且無銓敘部108年10月2日函規定兼任職業駕駛人之情事,因非屬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函所稱之「領證職業」範圍,當不生有無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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