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人事處109年6月19日處人任字第1090001543號書函辦理。
二、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所稱「貪污行為」,經參酌近來行政法院相關判決,業以該部109年6月16日令訂定相關補充認定規範,作為各機關就初任、再任及續任公務人員有無該條款消極任用資格審查之判斷參考準據,請查照。
三、說明:依據銓敘部109年6月16日部法三字第109494583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銓敘部109年6月16日部法三字第10949458311號令各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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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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