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09年5月15日府財融字第1090075471號函辦理。
二、主旨: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需,進入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應配合實施量測體溫並應佩戴口罩,倘有體溫過高情形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5月13日金管保壽字第10904918151號公告發布,檢送公告影本一份,請查照。
三、倘有違反旨揭防疫措施,且經勸導仍不配合者,由警察機關蒐集提供相關違規事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1條移送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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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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