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09年4月29日府財務字第1090067677號函辦理。
二、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所需,進入國稅及地方稅稽徵機關,應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業經財政部以109年4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8040號公告發布,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
三、倘有違反旨揭防疫措施,且經勸導仍不配合者,由警察機關蒐集提供相關違規事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1條移送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新臺幣(下同)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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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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