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09年3月27日府教學字第1090051225號函辦理。
二、主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90039733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修正條文乙份,請
查照。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四、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電話:02-7736-6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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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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