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總務處|
受文者:新竹市北區南寮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9003140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宣導有關學生或學生社團進行公益勸募活動應注意法令規範及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2月14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90005065號函辦理。
二、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學生或學生社團非前開規定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含私校)之名,或結合合法勸募團體共同為之,以玆適法。
三、請貴校於適當時機與場合就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範妥為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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