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09年2月11日府人考字第1090028177號書函辦理。
二、銓敘部函以,關於公務人員在公民投票(以下簡稱公投)程序中應恪守之行政中立規範,請查照轉知確依規定辦理。
三、茲以公務人員應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對於公投案自應保持行政中立,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9條及公務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整體規範意旨,公務人員除應遵守中立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民投票案(包含公投之提案、連署及投票);又參照中立法第9條第
2項規定,所稱行政資源,係包括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
四、檢附銓敘部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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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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